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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0 年第 30 題單選題考點:遺囑能力考點:日常生活所需

下列何者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
B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
C19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正確答案
D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效力: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有效;其他→效力未定;但遺囑7歲以上即可獨立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

逐選項解析

A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遺囑能力✕ 易錯陷阱
民法第1186條第2項規定,滿16歲者即可獨立立遺囑,不需法定代理人允許。17歲的甲完全可以自行立遺囑,該遺囑為有效行為,並非無效或效力未定。
B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日常生活所需✕ 錯誤
10歲的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以父母給予的零用錢購買早餐,屬於「日常生活所需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7條但書,無需法定代理人允許即為有效。
C19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 正確
D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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