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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32單選題

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出賣他人之物:債權行為有效(負擔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物權行為因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乙丙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乙對丙負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義務;但乙對借來的平板無處分權,交付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須經甲承認。

考點:負擔行為效力考點:負擔處分區辨考點:效力顛倒考點:無權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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