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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39單選題

甲給付遲延,其債權人乙一再請求甲提出給付,甲皆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若定有期限,自期限屆滿時,債務人甲負遲延責任,乙得即時解除契約
B乙解除契約後,雙方當事人僅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C乙解除契約後,乙對於甲仍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乙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給付遲延經催告仍不給付,債權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260條明文: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乙解約後仍可向甲請求遲延損害賠償,兩者併存。

考點:解約須催告考點:回復原狀 vs 不當得利考點:解約+損賠並存考點:給付遲延 vs 受領遲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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