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B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正確答案
C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D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答案與詳解
現實交付後危險即移轉買受人。標的物被徵收屬不可歸責雙方之給付不能,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主張代償請求權取得補償金,同時依危險負擔規定,仍須給付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