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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318單選題

甲向乙買受房屋一棟,已交清價款,乙亦將房屋交付甲占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 20 年後乙死亡,該屋由乙之子丙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而時效取得所有權,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B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消滅,但甲之占有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正確答案
C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之相對效力,不得對抗繼承人丙,故丙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D若丙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繼承人,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反之,若丙為惡意繼承人,則不得主張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買賣已交付房屋占有人非無權占有,縱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時效,原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仍不得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B

最高法院見解:買受人基於買賣契約占有標的物,係有正當權源之占有,非無權占有。縱使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占有本權仍存在,出賣人或其繼承人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行使物上請求權。

考點:不動產時效取得考點:有權占有考點:繼承概括承受考點:善意取得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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