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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民法11317單選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 A 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 A 地於丁,仍占有使用 A 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僅得請求甲,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 A 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C甲與丁間之 A 地買賣,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D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分別共有人可自由處分自己應有部分,但處分共有物全部屬無權處分。買賣契約僅具債權效力,不受影響而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依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原則,縱使出賣他人之物或共有物全部,買賣契約本身仍為有效,只是履行(移轉物權)時可能構成無權處分。故「買賣效力未定」為錯誤敘述。

考點:共有物返還請求考點:逾越應有部分使用考點:債權物權分離考點:應有部分自由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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