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警察甲於捷運站內突遭遇人民乙持刀無差別砍人,不得已情況下,甲依警械使用條例開槍制止乙之砍人行為,但除擊中乙外,同時亦擊中乘客丙及前來支援之同僚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補償
B丙得請求補償正確答案
C丁得請求補償
D凡因甲使用警械而受傷者,皆得請求補償
B正確答案
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無辜「第三人」受傷,第三人得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補償;行為人及執行職務之同僚不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乘客丙屬於無辜之「第三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損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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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無辜「第三人」受傷,第三人得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補償;行為人及執行職務之同僚不適用。
抓關鍵字「第三人」:乘客丙是無辜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乙是行為人、丁是同僚,皆非第三人,不能依本條請求補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為持刀砍人之行為人,且警察甲係依法合法使用警械,乙並非無辜第三人,故無警械使用條例之補償請求權。
B✓ 正確
乘客丙屬於無辜之「第三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損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C✕ 陷阱
丁為前來支援之同僚,屬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並非警械使用條例所稱之「第三人」,其受傷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撫卹或職災規定處理。
D✕
補償物件嚴格限於因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而受損之「第三人」,行為人及執行職務之同僚皆不適用,故非所有受傷者皆得請求補償。
警械使用傷亡救濟體系對照表
| 物件身分 | 警察使用警械情形 | 適用救濟途徑 |
|---|
| 行為人(如乙) | 違法使用警械 | 國家賠償(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 |
| 行為人(如乙) | 合法使用警械 | 無補償請求權(依社會救助等其他途徑) |
| 無辜第三人(如乘客丙) | 合法使用警械 | 請求損失補償(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 |
| 執行職務同僚(如丁) | 合法或違法使用警械 | 公務人員撫卹/職災/國賠(非本條第三人補償) |
考生易將「行為人」或「執行職務之同僚」誤認為警械使用條例所稱之「第三人」。補償請求權人嚴格限於因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而受損的無辜第三人,行為人及同僚各有其他救濟或賠償途徑,不適用本條之補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