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5 年第 2 題單選題
警察行使職權時,對現場人、車,或妨礙救火、救護及救難勤務之人,如不予以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將造成損害或妨礙任務之執行,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以排除危害,此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性質屬於:
C正確答案
警察為排除危害,對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因不以違反行政義務為前提,性質上屬於「即時強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即時強制不以違反行政義務為前提,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所為之即時處置。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即屬此類。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為排除危害,對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因不以違反行政義務為前提,性質上屬於「即時強制」。
看到「排除危害」、「暫時驅離」且無前置義務違反(非針對不履行義務者),秒選「即時強制」。
逐選項分析
A✕
間接強制(如代履行、怠金)必須以「義務人不履行行政義務」為前提,本題情境並無前置義務違反,故非間接強制。
B✕ 陷阱
直接強制雖也是直接對人或物施加實力,但同樣以「義務人不履行行政義務」為前提。本題是緊急排除危害,非針對不履行義務者。
C✓ 正確
即時強制不以違反行政義務為前提,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所為之即時處置。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即屬此類。
D✕
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具有公權力之強制性,並非相對人可自由決定是否配合的任意處分。
行政強制執行 vs 即時強制
| 比較專案 | 行政強制執行 (間接/直接強制) | 即時強制 |
|---|
| 發動前提 | 義務人不履行行政義務 | 無須違反義務,基於急迫危險或危害 |
| 目的 |
| 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 |
| 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下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 |
| 例項 | 拆除違建(代履行)、罰緩逾期未繳(強制執行) | 管束泥醉者、火災現場驅離圍觀民眾 |
考生極易將「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混淆。兩者外觀上都是直接對人民的身體或財產施加強制力,但區分實體法性質的唯一標準是「有無前置的行政義務違反」。有義務不履行是直接強制,無義務不履行(純為救急)是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