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8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為何?
A財政部國庫署
B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正確答案
D作成原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
C正確答案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機關執行。註:現行法已更名為「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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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執行。
看到「公法上金錢」找「行政執行署/分署」;看到「行為/不行為」找「原處分機關」;看到「私法/民事」找「民事執行處」。
逐選項分析
A✕
財政部國庫署負責國庫收支與管理,並非行政執行機關,無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權限。
B✕ 陷阱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負責「私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不負責公法上義務。
C✓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機關執行。註:現行法已更名為「行政執行分署」。
D✕ 陷阱
原處分機關負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若為金錢給付義務則必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不得自行執行。
行政執行機關權限對照表
| 義務類型 | 執行機關 | 法源依據 |
|---|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 |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前段 |
| 即時強制 |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考生極易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機關混淆。切記只有「金錢」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其他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自己執行。另需注意選項C的「處」為舊稱,現行已改為「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