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8 年第 11 題單選題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行政處分之無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處分機關確認
D無效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廢止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既無效力即無從「廢止」或「撤銷」,僅能透過「確認無效」程序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廢止的對象必須是「合法且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使其向將來失效)。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從廢止,只能「確認無效」。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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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既無效力即無從「廢止」或「撤銷」,僅能透過「確認無效」程序處理。
「廢止」是針對「合法且有效」的處分;「無效」處分根本沒有效力,無東西可廢止,看到無效配廢止秒選 D。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敘述正確,不選。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敘述正確,不選。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敘述正確,不選。
D✓ 正確
廢止的對象必須是「合法且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使其向將來失效)。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從廢止,只能「確認無效」。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行政處分瑕疵與處理機制對照表
| 處理機制 | 適用對象 (處分狀態) | 效力變化 | 法源依據 |
|---|
| 撤銷 | 違法且有效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行程法 §117 |
| 廢止 | 合法且有效 | 向將來失效 | 行程法 §122, §123 |
| 確認無效 | 具重大明顯瑕疵 (無效) | 自始不生效力 | 行程法 §111, §113 |
行政處分的瑕疵處理要看「處分有沒有效力」。處分若無效,代表從頭到尾都沒產生法律效果,既然沒效力就不存在「讓它失效」的問題,只能走「確認無效」程序宣告這件事。關鍵判斷是:撤銷針對違法但有效的處分,廢止針對合法但要終止的處分,兩者前提都是「處分曾經有效」。考生最容易誤以為無效處分也能撤銷或廢止,但邏輯上根本不通——沒效力的東西無法再失去效力。看到無效情形就直接想「確認」,別被其他動詞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