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8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行政法院裁判之多數見解,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
C正確答案
禁止臨停標線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實務通說認定為行政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法院多數見解採「一般處分說」:禁停標線雖針對不特定多數人,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相對人,且就具體道路事項對外發生法效果,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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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禁止臨停標線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實務通說認定為行政處分。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 一般處分 = 行政處分,直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規則是機關內部規範下級機關或屬官之一般抽象規定,對外不生效力。禁停標線是對不特定用路人發生規制效力,並非內部規則。
B✕ 陷阱
事實行為不具規制效力(如道路清掃、資訊提供)。禁停標線明確禁止人民特定行為並有法律效果(違反會被開罰),屬規制性行為而非單純事實行為。
C✓ 正確
行政法院多數見解採「一般處分說」:禁停標線雖針對不特定多數人,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相對人,且就具體道路事項對外發生法效果,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D✕
行政契約需雙方合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禁停標線是主管機關單方高權行為,人民無合意空間,與契約本質不符。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處分 vs 一般處分
| 類型 | 相對人 | 事件 | 例子 |
|---|
| 行政處分 | 特定人 | 具體事件 | 對某甲開罰單 |
| 對人一般處分 | 依一般特徵可確定之人 | 具體事件 | 集會解散命令 |
| 對物一般處分 | 不特定多數人 | 物之公法性質 | 禁停標線、紅綠燈、古蹟指定 |
| 法規命令 | 不特定多數人 | 抽象事件 | 施行細則 |
最大陷阱是選 B 事實行為。標線看起來只是油漆畫線像事實狀態,但法律上它是主管機關對道路使用之規制決定,違反會受罰,具明確法律效果,屬一般處分。別被外觀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