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0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A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C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D違反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採「重大明顯瑕疵」標準,違反一般土地管轄僅為得撤銷瑕疵,非當然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違反一般「土地管轄」規定並非無效事由;必須是違背「專屬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才會導致無效。故本選項非屬無效事由,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採「重大明顯瑕疵」標準,違反一般土地管轄僅為得撤銷瑕疵,非當然無效。
看到「無效事由」,直接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7款列舉。違反「專屬管轄」才無效,違反一般「土地管轄」不是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為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B✕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屬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規定,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屬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D✓ 正確
違反一般「土地管轄」規定並非無效事由;必須是違背「專屬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才會導致無效。故本選項非屬無效事由,為本題正解。
行政處分管轄瑕疵之效力比較
| 瑕疵類型 | 法律效力 | 法源依據 |
|---|
| 缺乏事務權限 | 無效 | 行程法第111條第6款 |
| 違背專屬管轄 | 無效 | 行程法第111條第6款 |
| 違反一般土地管轄 | 得撤銷 (非無效) | 行程法第115條 |
考生極易將「土地管轄」與「專屬管轄」混淆。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明定違背「專屬管轄」才是無效;若僅違反一般「土地管轄」,依第115條規定並非當然無效,有管轄權機關甚至可承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