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主張損失補償?
A騎樓之所有權人,應開放其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正確答案
B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其用地遭到政府埋設地下設施物
C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D水道沿岸之私有土地建造物,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命所有權人大幅度修改
A正確答案
騎樓供通行屬社會義務,未逾特別犧牲界線,不得請求損失補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釋字564號,騎樓所有權人容忍公眾通行屬財產權社會義務之合理限制,未構成特別犧牲,不得請求損失補償。此為實務穩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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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騎樓供通行屬社會義務,未逾特別犧牲界線,不得請求損失補償。
判斷關鍵:是否構成『特別犧牲』。騎樓通行是全體騎樓所有人普遍負擔,非特別犧牲。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564號,騎樓所有權人容忍公眾通行屬財產權社會義務之合理限制,未構成特別犧牲,不得請求損失補償。此為實務穩定見解。
B✕ 陷阱
依釋字440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前遭政府埋設地下設施,已逾所有人社會義務範圍,構成特別犧牲,應給予補償。
C✕
野生動物保護區所有人被課予積極提供棲息環境之義務,限制已逾一般社會義務,屬特別犧牲,得請求損失補償(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2條參照)。
D✕
水道沿岸建造物經命大幅修改,對特定所有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逾越一般社會義務,屬特別犧牲,應予損失補償(水利法相關規定)。
損失補償判斷:特別犧牲 vs 社會義務
| 類型 | 特徵 | 是否補償 | 代表案例 |
|---|
| 社會義務 | 普遍、輕微、可忍受 | 不補償 | 騎樓供通行(釋字564) |
| 特別犧牲 | 個別、重大、逾期待可能性 | 應補償 | 都計道路埋設管線(釋字440) |
考生易誤以為『私人土地被政府利用就要補償』,忽略『社會義務』界線。騎樓雖為私產,但設置之初即隱含供通行功能,屬可期待的輕微限制,與徵收前擅自埋管之特別犧牲有本質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