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A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C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D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B正確答案
不予續聘再申訴若撤銷大學決定,最新見解採公私立大學均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再申訴決定若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已直接影響大學教師聘任自主及法律上利益。公立大學受大學自治保障,私立大學亦非行政一體下之內部機關,均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予續聘再申訴若撤銷大學決定,最新見解採公私立大學均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看到「不予續聘+再申訴撤銷大學決定」先抓 111 憲判 11 號:舊見解已被翻轉,不要再選大學不得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這是舊實務見解的影子。早期最高行政法院曾認為教師申訴制度主要在保障教師,大學不得再告;但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已對公立大學部分翻轉,且最新題目問的是最新司法實務,不能再選一律不得。
B✓ 正確
正解。再申訴決定若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已直接影響大學教師聘任自主及法律上利益。公立大學受大學自治保障,私立大學亦非行政一體下之內部機關,均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C✕ 陷阱
此選項錯在把公立大學排除在外。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正是處理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再申訴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結論是不得禁止其救濟,公立大學也可以告。
D✕ 陷阱
此選項錯在把私立大學排除在外。私立大學本身不是行政機關內部單位,若中央教師申評會再申訴決定撤銷其不予續聘決定,對其法律上利益有不利影響,仍得提起行政訴訟。
大學不予續聘教師救濟整理
| 爭點 | 舊見解 | 最新重點 | 考試結論 |
|---|
| 再申訴撤銷大學不續聘決定 | 大學原則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 公私立大學均可能受不利影響 | 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
| 公立大學 | 被視為應服從主管機關監督 | 大學自治、學術自由、訴訟權受保障 | 得提起行政訴訟 |
| 私立大學 | 曾與大學一併被否定救濟 | 非行政一體內部機關,權益受影響可救濟 | 得提起行政訴訟 |
本題最大陷阱是拿舊實務去解新題。早期見解偏向教師申訴制度只保障教師,因此大學不得告;但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後,公立大學救濟權被承認,題目又明示最新司法實務,答案要跟著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