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撤銷 A 函只消滅停發處分,未命機關補發舊期間扶助;要錢屬公法上金錢給付,提一般給付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低收入生活扶助屬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給付。撤銷判決後,甲要請求補發確定判決前遭停發的扶助金,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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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撤銷 A 函只消滅停發處分,未命機關補發舊期間扶助;要錢屬公法上金錢給付,提一般給付訴訟。
看到「判決撤銷處分,但機關不補發錢」:先問有沒有給付執行名義。沒有,就選一般給付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再審是針對確定判決本身有重大程序或實體瑕疵時,請求重新審理。本題甲已勝訴,問題不是判決錯了,而是機關未補發過去扶助金。
B✕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通常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例如申請被駁回或怠為處分。本題甲要的是已停發期間的生活扶助金,核心是金錢給付。
C✕ 陷阱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須有命機關為一定給付的執行名義。原確定判決只是撤銷 A 函,並未命社會局補發金錢,因此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D✓ 正確
低收入生活扶助屬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給付。撤銷判決後,甲要請求補發確定判決前遭停發的扶助金,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判決後的救濟判斷
| 情境 | 想達成目的 | 正確救濟 | 考場關鍵字 |
|---|
| 處分已被撤銷,但機關不補發錢 | 請求公法上金錢給付 | 一般給付訴訟 | 要錢但無給付判決 |
| 申請被駁回,想要機關核准 |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 | 要一個處分 |
| 已有命給付的確定判決,機關仍不履行 | 強制實現判決內容 |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 已有執行名義 |
| 確定判決本身有再審事由 | 推翻原確定判決 | 再審 | 判決本身有重大瑕疵 |
撤銷判決只讓違法處分消失,並不等於法院已經命令機關給錢。很多考生以為「撤銷判決確定後機關就該自動補發」,但行政訴訟法的邏輯是:撤銷類判決只處理「處分合不合法」,不處理「該給多少錢」。要拿到執行名義必須另外提一般給付訴訟,讓法院在判決主文裡寫明「機關應給付某某金額」,這時才能持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關鍵判斷:看判決主文有沒有「應給付」三個字,沒有就不是執行名義,撤銷判決拘束力只讓機關不能再用舊理由拒絕,但請求權還要另案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