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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11314單選題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C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補辦通知單只是叫你補照,不是叫你拆;拆除通知單才有命甲拆除的下命性,得作執行名義。

為什麼答案是 B

拆除通知單已認定甲逾期未補辦,並通知限期拆除,若不拆即由機關執行。這不只是單純通知,而是命甲負擔拆除義務的下命行政處分,因此可作為強制拆除的執行名義。

考點:補辦通知考點:拆除處分考點:下命性質考點:執行名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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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