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之書面約定性質為行政契約
B如生契約爭議,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C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D甲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 千元
C正確答案
公費生契約屬行政契約;可約定作執行名義,但不能由學校自己動手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契約雖可約定債務人自願接受執行,使契約成為執行名義,但債權人仍須依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甲學校不能因契約約定就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所以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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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費生契約屬行政契約;可約定作執行名義,但不能由學校自己動手強制執行。
看到「逕依約強制執行」要分清楚:可當執行名義,不等於機關可自行執行。
逐選項分析
A✕
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雙方約定就學、退學或違約賠償等公法上權利義務,目的在於達成教育行政任務,性質上不是單純私法契約,而是行政契約。本選項敘述正確,反向題不選。
B✕
本題爭議是行政契約所生金錢給付,金額預估 5 萬元,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且金額在簡易訴訟程序範圍內,第一審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本選項正確。
C✓ 正確
行政契約雖可約定債務人自願接受執行,使契約成為執行名義,但債權人仍須依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甲學校不能因契約約定就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所以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D✕
本案標的金額 5 萬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起訴裁判費採定額徵收,為新臺幣 2 千元,不是依 5 萬元比例計算。本選項正確。
本題三段式秒判
| 判斷點 | 本題事實 | 法律效果 | 考場結論 |
|---|
| 契約性質 | 公立學校與公費生約定就學與違約賠償 | 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 | 行政契約 |
| 爭訟管轄 | 請求賠償 5 萬元 | 公法上財產關係,簡易程序 | 地方行政訴訟庭 |
| 強制執行 | 約定違約得逕受強制執行 | 可成執行名義,但須聲請執行 | 不能自行執行 |
| 裁判費 | 簡易訴訟程序起訴 | 定額徵收 2,000 元 | D 正確 |
考選部最愛把「契約可作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偷換成「機關可自行強制執行」。前者是免先起訴取得判決,後者是執行機關問題,兩者不能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