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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614單選題

關於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物權效力
B和解原則上可因錯誤撤銷
C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正確答案
D和解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和解契約具創設效力,使拋棄之權利消滅、取得約定之權利,原則上不得以錯誤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737條明文: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此即『和解之創設效力』,為通說與條文直接規定。

考點:債權 vs 物權考點:錯誤撤銷之限制考點:和解創設效力考點:不要式契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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