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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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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11單選題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B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C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正確答案
D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清償抵充順序是「費用→利息→原本」;第三人清償原則可,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可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民法第311條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債之性質不許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考點:抵充順序考點:新債清舊考點:第三人清償考點:準占有人清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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