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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621單選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一子A,A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對A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行為,如與A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職權,為A選任特別代理人
BA因繼承或受贈與之特有財產,為甲、乙公同共有正確答案
C甲、乙對A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D甲、乙如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職權,為A之利益,宣告停止甲、乙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為「子女本人」所有,父母僅有使用、收益權,非公同共有。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者。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所有權屬於子女本人,父母僅依第1088條有管理、使用、收益權,並非父母子女公同共有。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考點:特別代理人考點:特有財產歸屬考點:委託監護考點:停止親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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