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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法制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0623單選題

甲夫、乙妻於民國 80 年 5 月間結婚,生一子 A。婚後甲對乙長期故意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95年 5 月間,甲、乙兩願離婚後,對於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女任之,甲即未與乙、A 共同居住,但仍繼續負擔 A 之扶養費用至 A 成年。今 A 已成年,甲因故不能維持生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得因甲對乙長期故意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由 A 負擔對於甲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正確答案
BA 得因甲、乙離婚後,甲即未與乙、A 共同居住為由,免除其對於甲之扶養義務
C甲、乙曾為夫妻,甲、乙相互間仍互負扶養之義務
D甲應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法定要件,才有受 A 扶養之權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有虐待等情事,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1118-1)。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甲長期家暴乙(A之母),A得請求減輕。

考點:減輕扶養義務考點:免除要件嚴格考點:離婚消滅扶養考點:尊親屬受扶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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