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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法制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0614單選題

甲有一塊 A 地,由乙在該地為其興建一棟B 屋,約定報酬若干。乙於民國93 年 10 月上旬完工交屋,甲於 98 年 9 月中旬發現該屋為海砂屋,旋即通知乙上開情事,甲並於100 年 1 月間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自交屋後經過 1 年始發見瑕疵,不得主張權利
B乙得向甲主張之報酬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甲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由正確答案
D甲之契約解除權,因瑕疵發見後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承攬瑕疵擔保:海砂屋屬重大瑕疵發見期間5年,但解除權自發見後需1年內行使,且甲未定期催告修補即解除不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解除權應於瑕疵發見後1年內行使。甲98年9月發見,至100年1月始解除,已逾1年除斥期間,解除權消滅,故主張解除並無理由。

考點:瑕疵發見期間考點:報酬請求權時效考點:解除權除斥期間考點:除斥期間混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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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