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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25單選題

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權喪失之繼承人,無特留分可言正確答案
B受特留分侵害之繼承人得將受侵害之部分,向受有生前特種贈與之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C父母之特留分額與兄弟姊妹之特留分額相同,均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D特留分之計算,由被繼承人所留下之財產加以計算,不得扣除其債務額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法規時光機|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本題依命題時及新法施行前規定作答: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修正條文刪除此保障,但須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才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仍可能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只是不再享有特留分。 特留分是專屬「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喪失繼承權即無特留分;計算時須扣除債務,且扣減權對象為「遺贈」而非生前特種贈與。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特留分是法律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若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該人已非法定繼承人,自然無特留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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