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為好友,某日甲見乙桌上置有一張過期交通違規罰單(600元),乃取之而自行替乙繳納1,800元(因過期甚久),甲旋即向乙請求返還1,800元,乙則僅願返還600元。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A乙無理由,因甲係為其盡公益上之義務,且無過失正確答案
B乙無理由,因甲之意思並未違反公共秩序,且無過失
C乙有理由,因甲未先徵求乙之同意,並違反乙不繳款之意思
D乙有理由,因甲於繳款前應先通知乙並等待其指示
答案與詳解
甲替乙繳交通罰鍰屬為本人盡「公益上義務」,依民法第174條第2項,縱違反本人意思仍為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依第176條第2項請求償還全部必要費用1,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