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公權力之行使,對相對人而言,原則上不涉及信賴利益,因而無保護之必要?
A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B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D授益行政處分之更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之「更正」僅是訂正顯然錯誤,處分內容實質不變,相對人無從信賴錯誤文字,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更正僅限「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真意不變,相對人對錯誤文字本無正當信賴,故原則上不涉信賴利益,無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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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之「更正」僅是訂正顯然錯誤,處分內容實質不變,相對人無從信賴錯誤文字,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看到「更正」就想到:只改錯字、算錯,實質內容沒變 → 沒有信賴利益可言。
逐選項分析
A✕
授益處分撤銷係因原處分違法而溯及失效,對信賴原處分的相對人衝擊最大,行政程序法第117、119、120條明文要求衡量信賴利益並給予補償。
B✕
授益處分廢止係對合法處分向將來失效,行政程序法第123、126條同樣規定應保護信賴並給予補償,屬典型信賴保護適用領域。
C✕ 陷阱
釋字第525號明示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若人民就法規存續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仍應採合理過渡或補救措施,故仍有信賴保護問題,不選。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更正僅限「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真意不變,相對人對錯誤文字本無正當信賴,故原則上不涉信賴利益,無保護必要。
行政處分變動類型 vs 信賴保護
| 類型 | 法律效果 | 信賴保護 | 法源 |
|---|
| 撤銷 | 原處分違法→溯及失效 | 有(須衡量、可補償) | 行政程序法§117-120 |
| 廢止 | 原處分合法→向後失效 | 有(可請求補償) | 行政程序法§122-126 |
| 法規廢止/變更 | 法規向後失效 | 有(過渡條款) | 釋字525、529 |
| 更正 | 訂正顯然錯誤,內容不變 | 無(本題答案) | 行政程序法§101 |
考生易直覺認為「更正」也是對處分動手腳、應保護信賴;其實更正只是把誤寫誤算改回原本真意,相對人對錯字沒有正當信賴,反而是 A、B、C 都是信賴保護的核心適用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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