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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41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99 號解釋,有關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爭議法令之適用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B對人民基本權利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
C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
D暫時處分於本案解釋後仍得作成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599號確立暫時處分三要件:不可回復損害、急迫必要、別無他法;且僅能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暫時處分性質上是本案解釋作成「前」的緊急保全措施,一旦本案解釋作成,爭議即已終局解決,暫時處分失其意義,不可能於本案解釋後才作成,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重大損害要件考點:急迫必要性考點:補充性原則考點:暫時處分時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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