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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0340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有瑕疵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列舉可補正的行政處分瑕疵,其中「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是典型可補正事由;無效處分(不能實現、違背公序良俗)則不得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屬程序或形式上之瑕疵,當事人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由行政機關補正理由,屬典型可補正事由,為本題正解。

考點:補正事由/證書考點:無效處分/不能實現考點:無效處分/公序良俗考點:補正事由/未記理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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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