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有瑕疵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屬程序或形式上之瑕疵,當事人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由行政機關補正理由,屬典型可補正事由,為本題正解。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