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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17單選題

甲公司與乙營造廠簽訂興建廠房之契約,並約定甲支付 2,000 萬元,由乙於一年內將廠房興建完成交付使用;然其後遭逢 COVID-19 疫情爆發、貨運塞港,造成包括鋼材在內之各項建築材料價格飛漲,且無法如期到港交貨。乙因苦無材料,且材料成本暴增至 3,000 萬元,遂向甲主張展延工期並增加工程款至 3,500 萬元。下列有關當事人間契約關係之描述,何者錯誤?

A因 COVID-19 疫情造成建築材料價格飛漲,乃非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料之情事
B乙因材料成本暴增至 3,000 萬元,與原報酬 2,000 萬元相較,顯失公平
C甲僅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終止契約正確答案
D乙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增加其給付至 3,5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情事變更原則(民法227-2)可聲請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非僅限終止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民法第 227-2 條規定情事變更之效果為「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並非「僅得終止契約」。甲可聲請減少給付或其他調整,選項限縮過窄。

考點:情事變更要件考點:顯失公平考點:情變效果範圍考點:聲請增加給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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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