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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119單選題

甲公司於聘僱乙時,要求乙另覓一親友擔任保證人,其後乙央請伯父丙與甲公司簽訂人事保證契約,並載明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且無條件照數賠償乙將來對甲公司所造成之損害。下列有關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因未約定保證期間,故該契約無效正確答案
B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中有關放棄先訴抗辯權之部分無效
C丙對於乙利用洽談業務之機會順手牽羊偷走客戶財物,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D若丙依照甲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以乙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人事保證未約定期間者,依民法規定期間為3年,非契約無效;其餘限制皆為強制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人事保證未約定期間者,契約並非無效,依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期間視為3年,且最長不得逾3年。契約仍有效,僅期間受法定限制。

考點:人事保證期間考點:先訴抗辯權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賠償金額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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