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擁有一塊 A 地及一棟 B 屋,其將 A 地出租予乙興建房屋,租期 10 年,復將 B 屋借予丙居住使用,使用期間 5 年,皆簽訂有字據,惟皆未經公證。嗣後因不動產價格飆漲,甲分別將 A 地出賣予丁、將 B 屋出賣予戊,並皆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有關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說明,何者錯誤?
A乙於租賃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B丁不得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 A 地正確答案
C丙、戊間並無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
D甲出賣 A 地予丁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約,其期限逾5年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本題租期10年且未公證,故租約對新地主丁不繼續存在,丁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乙拆屋還地。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