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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115單選題

甲經常到乙所開餐廳用餐,某日用餐完畢發現忘了帶錢包,兩人即説好下次用餐時一併將餐費付清。問,餐飲費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A1 年
B2 年正確答案
C3 年
D5 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旅店、飲食店之住宿費、飲食費等短期消滅時效為 2 年(民法第 127 條第 4 款)。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 127 條第 4 款明定「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餐廳用餐費屬之。

考點:1年時效範圍考點:2年短期時效考點:票據時效考點:5年定期給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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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