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5 年第 40 題單選題
民法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產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產生之方法分為以遺囑指定、法律列舉及法院選定三種
B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最優先產生
C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尊親屬為法律所列舉之法定監護人正確答案
D法院得選定社會福利機構為監護人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產生方式。選項C將「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誤列為法定監護人順序,實為法院選定監護人之人選,故錯誤。
逐選項解析
A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產生之方法分為以遺囑指定、法律列舉及法院選定三種✕ 錯誤
依民法第1093條、第1094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產生方式確實分為遺囑指定、法定順序(法律列舉)及法院選定三種,敘述正確。
B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最優先產生✕ 錯誤
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遺囑指定監護人優先於法定順序監護人,僅於無遺囑指定或拒絕就職時始依順序定監護人,敘述正確。
C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尊親屬為法律所列舉之法定監護人✓ 正確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