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5 年第 50 題單選題考點:構成要件偷換考點:主體要件
下列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乃處罰公務員顯不相當收入之增加正確答案
B適用對象僅限於公務員
C規範時期乃以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
D必須在檢察官偵查特定犯罪時,發現不明財產
A正確答案
本題考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要件。A將法條所定「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誤述成處罰「收入之增加」,故為錯誤敘述。
逐選項解析
A乃處罰公務員顯不相當收入之增加構成要件偷換✓ 正確
第6條之1第1項規定的是公務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並有法定未說明、無法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情形。並非處罰「收入之增加」本身,因此A錯誤。
B適用對象僅限於公務員主體要件✕ 錯誤
第6條之1第1項以「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為前提,故本罪適用主體為公務員,B正確。
D必須在檢察官偵查特定犯罪時,發現不明財產✕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