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人民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標的?
A最高法院判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C高等法院裁判正確答案
D公立大學招生簡章
C正確答案
在舊制釋憲實務中,人民僅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聲請釋憲,裁判本身不得為釋憲標的。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當時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人民僅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聲請釋憲,不得針對「裁判本身」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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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在舊制釋憲實務中,人民僅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聲請釋憲,裁判本身不得為釋憲標的。
判例、決議、公立大學招生簡章皆曾被大法官認定具實質法規效力而得為釋憲標的;但「裁判本身」在舊制下不得為釋憲標的。
逐選項分析
A✕
依釋字第154號解釋,最高法院判例與命令相當,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
B✕
依釋字第687號等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具實質拘束力,得為釋憲標的。
C✓ 正確
依當時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人民僅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聲請釋憲,不得針對「裁判本身」聲請。
D✕ 陷阱
依釋字第626號解釋,公立大學招生簡章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具行政命令性質,得為釋憲標的。
考選部最常拿「裁判本身」跟「裁判所適用的法令」來混淆。舊制下,人民只能對確定終局裁判用到的「法規命令、行政處分或法律」聲請釋憲,但不能直接針對「法官怎麼判」本身聲請。判斷關鍵是:法令可以釋憲,裁判不行。另一個常見陷阱是把「公立大學招生簡章」當成單純內規,實務上釋字626號已認定它對外生效,符合法規性質,所以得為標的。記住:能不能成為標的,看它是否對外發生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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