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罷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正確答案
B不具有選舉區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所有選舉人皆可罷免
C罷免權之行使,以該被罷免人有具體違法失職行為為前提
D行使罷免權之要件及程序,明定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
A正確答案
罷免權僅適用於「原選舉區」選出之公職人員,不分區立委不適用罷免;罷免屬政治責任,不以違法失職為前提,且具體程序明定於選罷法而非憲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憲法第 133 條明文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此為代議民主制下,體現主權在民與追究政治責任的核心機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罷免權僅適用於「原選舉區」選出之公職人員,不分區立委不適用罷免;罷免屬政治責任,不以違法失職為前提,且具體程序明定於選罷法而非憲法。
秒記口訣:「區域可罷免、不分區看黨籍;罷免是政治責任不看違法;程序看選罷法不看憲法」,直接秒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憲法第 133 條明文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此為代議民主制下,體現主權在民與追究政治責任的核心機制。
B✕ 陷阱
錯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其去留取決於政黨是否撤銷其黨籍。
C✕
錯誤。罷免權的行使是追究公職人員的「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因此,不以被罷免人有具體違法或失職行為為前提,只要選民對其表現不滿即可發動。
D✕
錯誤。憲法僅作原則性宣示(依法罷免之),具體的罷免要件、門檻及程序,是明定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法律層級中,而非憲法本身。
立法委員罷免與去職機制比較
| 立委類型 | 產生方式 | 是否適用罷免 | 去職/喪失資格方式 |
|---|
| 區域立委 | 各選舉區選民投票 | 適用 | 由原選舉區選民依法罷免 |
| 原住民立委 | 原住民選舉區選民投票 | 適用 | 由原選舉區選民依法罷免 |
| 不分區及僑選立委 | 依政黨票得票率分配 | 不適用 | 遭所屬政黨開除/撤銷黨籍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民意代表皆可被選民罷免。必須特別注意「不分區立委」是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代表政黨意志,因此不適用一般選民的罷免程序,只能透過政黨開除黨籍來使其喪失立委資格。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