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B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C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同意正確答案
D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3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C正確答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憲法法庭審理,須經言詞辯論且公開,判決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收受聲請起六個月內裁判。
為什麼答案是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評決門檻極高,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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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憲法法庭審理,須經言詞辯論且公開,判決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收受聲請起六個月內裁判。
彈劾國家元首門檻極高,秒選「大法官現有總額2/3同意」;且為求政局穩定,審理期限為「收受聲請起6個月內」,非一般案件的3+2個月。
逐選項分析
A✕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得」辭職;若其辭職、去職或死亡,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並非不得辭職。
B✕
彈劾案件攸關國家重大憲政秩序,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且除有妨害國家安全等法定特殊情形外,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
C✓ 正確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評決門檻極高,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D✕ 陷阱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6個月內」為裁判。選項所述「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得延長2個月」是一般經言詞辯論案件的規定,非彈劾案的特別時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重點
| 項目 | 內容 | 相關法規 |
|---|
| 審理機關 | 憲法法庭 |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
| 審理方式 | 應經言詞辯論、公開法庭 | 憲法訴訟法第27、71條 |
| 判決門檻 | 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同意 | 憲法訴訟法第75條 |
| 審理期限 | 收受聲請之日起 6 個月內 | 憲法訴訟法第76條 |
| 當事人辭職 | 判決宣示前得辭職(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 憲法訴訟法第69條 |
考選部常將「一般案件的裁判宣示期限(3個月+延長2個月)」與「特殊案件(如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的審理期限(6個月)」混植於選項中,作答時務必看清案件類型與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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