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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2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法條競合考點:身分犯主體

監所管理員張三與受刑人李四有宿怨,時常趁機痛打李四,使其痛不欲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B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6條第1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6條第1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未致李四於死亡或重傷
D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6條第1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係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監所管理員屬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凌虐人犯即構成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逐選項解析

A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法條競合✕ 易錯陷阱
普通傷害罪是一般人都可構成的罪。張三具公務員身分且對人犯施虐,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刑法第126條),屬法條競合,不會只論普通傷害罪。
B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6條第1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身分犯主體✕ 易錯陷阱
刑法第126條的行為主體是「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不限於「追訴犯罪職務者」。監所管理員負責拘禁人犯,正是本條典型適格主體。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6條第1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未致李四於死亡或重傷✕ 易錯陷阱
D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6條第1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係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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