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3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為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B接受電子腳鐐之科技設備監控
C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D限制出境、出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的強制處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明定之停止羈押附款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D
限制出境、出海為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之獨立強制處分,非第116條之2明定之停止羈押附款事項(該條第6款僅規定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本題選錯誤者,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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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的強制處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明定之停止羈押附款事項。
限制出境、出海已於修法後獨立成章(第8章之1),非第116條之2列舉之停止羈押應遵守事項。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為停止羈押得命遵守之事項。
B✕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為停止羈押得命遵守之事項。
C✕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為停止羈押得命遵守之事項。
D✓ 正確
限制出境、出海為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之獨立強制處分,非第116條之2明定之停止羈押附款事項(該條第6款僅規定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本題選錯誤者,故選此項。
停止羈押附款 vs 限制出境出海
| 項目 | 法源依據 | 性質與內容 |
|---|
| 停止羈押附款 | 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 | 停止羈押時命被告遵守之事項(如定期報到、科技監控、交付護照等) |
| 限制出境、出海 | 刑事訴訟法第93-2條 | 獨立之強制處分,非僅為羈押之替代或附款 |
考生易將實務上常見的「限制出境、出海」誤認為停止羈押的附款。修法後,限制出境、出海已成為獨立的強制處分(第93條之2),而第116條之2的附款僅有「交付護照、旅行文件」等,兩者法源與性質不同,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