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3 年第 14 題單選題
居所地在臺北市的甲,在新北市槍擊乙,乙回到基隆住家後死亡。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地方法院對於這一個案件沒有管轄權,因臺北只是甲的居所地
B新北地方法院對於這一個案件沒有管轄權,因為乙於基隆死亡
C基隆地方法院對於這一個案件有管轄權,因甲所犯的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D新北地方法院對於這一個案件有管轄權,因新北市是犯罪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管轄權採「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雙軌,新北為開槍地即犯罪地,故有管轄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刑訴§5Ⅰ,犯罪地法院有管轄權。甲在新北市開槍為行為地,屬犯罪地,新北地院當然有管轄權。結論與理由皆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管轄權採「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雙軌,新北為開槍地即犯罪地,故有管轄權。
看到管轄權題,先背刑訴§5: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刑訴§5明文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居所地亦同。故甲居所地臺北地院有管轄權。
B✕ 陷阱
錯誤。犯罪地包含行為地與結果地。新北市是開槍(行為)地,本身就是犯罪地,新北地院當然有管轄權,與死亡地在哪無關。
C✕
錯誤。基隆是死亡結果地,屬犯罪地之一,基隆地院確有管轄權,但理由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那是強制辯護案件的要件,與管轄權無關,理由張冠李戴。
D✓ 正確
正確。依刑訴§5Ⅰ,犯罪地法院有管轄權。甲在新北市開槍為行為地,屬犯罪地,新北地院當然有管轄權。結論與理由皆正確。
本案各地方法院管轄權一覽
| 法院 | 連結點 | 是否有管轄權 | 依據 |
|---|
| 臺北地院 | 甲居所地 | ✅有 | 刑訴§5Ⅰ |
| 新北地院 | 行為地(開槍) | ✅有 | 犯罪地 |
| 基隆地院 | 結果地(死亡) | ✅有 | 犯罪地 |
C選項結論對(基隆地院確有管轄權),但理由張冠李戴——「最輕本刑3年以上」是強制辯護的門檻,不是管轄權依據。考選部最愛這種「結論對、理由錯」的陷阱,務必理由與結論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