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權利告知對象考點:辯護人委任權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有關本項條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該證人應權利告知
B該證人可委任辯護人
C該證人若有合理事由可拒絕證言正確答案
D該證人可行接見交通權
C正確答案
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證人並非犯罪嫌疑人,無權利告知、委任辯護人或接見通信權;但依刑訴法第196條之1準用規定,若有法定事由(如親屬關係、恐受追訴)得拒絕證言。
逐選項解析
A對該證人應權利告知權利告知對象✕ 易錯陷阱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權利告知」(如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是專門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障,證人並非追訴客體,不適用此權利告知程序。
B該證人可委任辯護人辯護人委任權✕ 錯誤
「辯護人」制度是為了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益而設。證人只是協助釐清案情的第三人,依法不得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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