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民王大毛,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經臺北市政府許可,發給許可文書。但在該許可文書中,誤將申請人「王大毛」繕寫為「王太毛」。假設相關卷宗資料中並無「王太毛」其人,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該許可文書:
A構成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B機關不得依職權更正該誤寫之瑕疵
C機關得依申請更正之正確答案
D僅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發給特定內容之許可文書
答案與詳解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明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本題將「王大毛」誤寫為「王太毛」屬典型誤寫,機關得依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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