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服行政執行分署於行政執行程序中,限制出境之處分,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而認無理由,嗣後送行政執行署亦決定駁回時,其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C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答案與詳解
限制出境為剝奪人民自由的「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列之輕微或小額的簡易訴訟事件,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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