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倘若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當:
A即刻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B即刻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正確答案
C即刻移送該管法院處置
D繼續執行行為
答案與詳解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明定:執行機關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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