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土木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不能直接撤銷;相對人不知且無過失時,表意人不得撤銷,期間過後也無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除斥期間經過後,甲不能再撤銷,買賣契約效力仍存在;既然乙取得利益仍有法律上原因,就不構成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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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不能直接撤銷;相對人不知且無過失時,表意人不得撤銷,期間過後也無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看到「丙詐欺、乙不知且無過失」先抓民法第92條: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詐欺若是第三人丙所為,甲要撤銷對乙的意思表示,必須乙明知或可得而知。題目明說乙非因過失不知其事,正好排除撤銷可能。
B✕ 陷阱
錯。詐欺撤銷的一年期間,是從「發見詐欺」起算,不是從作成意思表示起算。選項把一年短期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偷換了。
C✕ 陷阱
錯。法律不是規定發見詐欺後十年內撤銷,而是發見後一年內撤銷;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即不得撤銷。這是短期加長期的雙重限制。
D✓ 正確
對。除斥期間經過後,甲不能再撤銷,買賣契約效力仍存在;既然乙取得利益仍有法律上原因,就不構成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詐欺撤銷的考點整理
| 情境 | 可否撤銷 | 關鍵條件 | 本題結論 |
|---|
| 相對人自己詐欺 | 原則可撤銷 | 表意人因詐欺而意思表示 | 本題不是此型 |
| 第三人詐欺 | 有條件可撤銷 |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乙不知且無過失,不可撤銷 |
| 撤銷期間 | 受除斥期間限制 | 發見後一年;意思表示後十年 |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 不當得利 | 須無法律上原因 | 契約未撤銷則原因仍在 | 乙毋庸返還 |
考選部最愛把「發見詐欺後一年」與「意思表示後十年」互換。記住:一年看發現,十年看表示;第三人詐欺還要先檢查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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