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土木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裁判或仲裁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訴願審議,並非法院審判職務,也不是仲裁人。其可能涉及其他公務員犯罪,但不是刑法第124條的適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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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裁判或仲裁主體。
看到第124條先背關鍵字:審判職務+仲裁人;行政救濟的訴願委員不是法院法官。
逐選項分析
A✕
各級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若就案件故意作成違法裁判,正是刑法第124條處罰的核心對象。本題問「不適用之」,所以A不是應選答案。
B✕ 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審理的是行政訴訟案件,但仍屬法院體系中具有審判職務之法官。考選部常用「行政」兩字混淆考生,並不影響其適用第124條。
C✕ 陷阱
仲裁人不是法官,但刑法第124條文字明白列入「仲裁人」。因此仲裁人作成枉法仲裁時也可能成立本罪,不能因其非公務員就排除。
D✓ 正確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訴願審議,並非法院審判職務,也不是仲裁人。其可能涉及其他公務員犯罪,但不是刑法第124條的適格主體。
刑法第124條適格主體速記
| 主體 | 是否適用 | 理由 | 考場判斷 |
|---|
| 法院法官 | 適用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看到法官多半可選入 |
| 行政法院法官 | 適用 | 仍是法院審判職務 | 不要被行政二字騙 |
| 仲裁人 | 適用 | 條文明文列入 | 非公務員也可成立 |
| 訴願委員會委員 | 不適用 | 非審判、非仲裁 | 本題答案 |
本題陷阱在於把「處理法律爭議的人」都混成第124條主體。其實條文範圍很窄,只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訴願委員雖處理行政爭議,仍不等於裁判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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