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B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C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D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法律明確性三要件:意義可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不禁用概括條款。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即釋字第432、491、636號等一貫揭示之法律明確性三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可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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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律明確性三要件:意義可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不禁用概括條款。
記住大法官三標準:理解、預見、可審查,即符合明確性,不必字字精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大法官明示立法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只要符合三要件即可,並非一律違憲。
B✕
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關,為錯誤連結。
C✕
大法官反覆強調法規範涵義「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如法院)」於個案中判斷確認,本選項正好相反。
D✓ 正確
此即釋字第432、491、636號等一貫揭示之法律明確性三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可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完全符合。
法律明確性三要件(大法官一貫見解)
| 要件 | 內涵 | 對象 | 檢驗機關 |
|---|
| 可理解性 | 意義非難以理解 | 一般人民 | 立法者自我檢驗 |
| 可預見性 | 受規範者得預見行為後果 | 受規範者 | 從規範脈絡判斷 |
| 可審查性 | 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個案爭議 | 法院(司法機關) |
A 選項把「明確性」誤解為「禁止任何抽象用語」,C 選項把「得由法院審查」顛倒成「不得由機構決定」。考生若只憑字面直覺,容易被「為求明確」「不得」等詞帶偏,務必回到大法官三要件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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