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與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正確答案
B沒收與拘束行為人之自由的保安處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C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心智喪失時
D人之行為能力,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有行為能力,並由其自然血親之生父,代其行使法律行為
A正確答案
罪刑法定原則:行為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為限(刑§1)。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為刑法最核心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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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罪刑法定原則:行為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為限(刑§1)。
看到「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處罰」→ 直接鎖定罪刑法定原則,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為刑法最核心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用。
B✕ 陷阱
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題把「非拘束人身自由」偷換成「拘束行為人之自由」,且時點由「裁判時」換成「行為時」,雙重陷阱。
C✕ 陷阱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本題把「權利能力」偷換成「行為能力」,且終點「死亡」換成「心智喪失」,概念全錯。行為能力以年齡與意思能力為準。
D✕
胡亂拼湊的條文。民法第7條是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而非行為能力;且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並非限於「自然血親之生父」。
刑法第2條:新舊法適用一覽
| 類型 | 適用時點 | 法條 |
|---|
| 行為之處罰(罪刑) | 行為時法律(從舊從輕) | 刑§1、§2 I |
| 沒收 | 裁判時之法律 | 刑§2 II |
|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裁判時之法律 | 刑§2 II |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行為時之法律 | 刑§2 I類推 |
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是「行為時法律要有明文」,但考選部最愛在三個地方設陷阱:第一,把「行為時」偷換成「裁判時」或「法律修正時」;第二,把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禁戒、監護)誤植成「拘束自由者才適用從新原則」;第三,民法上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與行為能力(識別能力)是兩回事,胎兒有條件的權利能力不等於行為能力。判斷關鍵:處罰依據看「行為當下」法律有無規定,保安處分與沒收則從新從輕,別把民法能力概念混進刑法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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