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B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C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D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租稅法律主義要求租稅構成要件與稽徵程序皆須以法律定之,減免優惠亦同,不得由稽徵機關以命令逕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 210、622、640 號指出,減免稅捐雖非增加負擔,仍涉租稅公平,屬租稅法律主義範圍,須有法律或明確授權,不得由稽徵機關逕以命令定之,敘述錯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租稅法律主義要求租稅構成要件與稽徵程序皆須以法律定之,減免優惠亦同,不得由稽徵機關以命令逕定。
看到「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幾乎必錯!租稅事項(含減免)都要法律保留。
逐選項分析
A✕
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是釋字 217、367、620 號一貫見解,屬租稅法律主義核心內涵,敘述正確。
B✕
租稅主體、客體、稅基、稅率為租稅四要素,依釋字 620、640 號須以法律明定,不得授權命令訂定,敘述正確。
C✕
稽徵程序亦屬租稅法律主義範圍,釋字 640 號明示須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敘述正確。
D✓ 正確
釋字 210、622、640 號指出,減免稅捐雖非增加負擔,仍涉租稅公平,屬租稅法律主義範圍,須有法律或明確授權,不得由稽徵機關逕以命令定之,敘述錯誤。
租稅法律主義涵蓋範圍(釋字 620、640 等)
| 項目 | 是否須法律保留 | 依據釋字 | 可否命令逕定 |
|---|
| 租稅構成要件 | 是 | 217、367 | 否 |
| 主體/客體/稅基/稅率 | 是 | 620、640 | 否 |
| 稽徵程序 | 是 | 640 | 須明確授權 |
| 減免優惠 | 是 | 210、622 | 否 |
D 選項用「非增加人民負擔」誘導考生認為減免可便宜行事。但大法官一貫立場:減免稅捐牽涉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等於變相增加他人負擔,仍須法律保留,不能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為之。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