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正確答案
B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C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D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A正確答案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可處10萬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亦可處勒令停工;發布後報行政院或主管機關備查,而非立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如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條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可處10萬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亦可處勒令停工;發布後報行政院或主管機關備查,而非立法院。
看到「不得連續處罰」、「僅限罰鍰」、「轉立法院備查」直接刪除。地方制度法明文規定得連續處罰、可處停工,且備查機關為行政院或上級行政機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如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條例)。
B✕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自治條例規定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選項稱「不得為連續處罰」與法條明文不符。
C✕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自治條例除罰鍰外,其他行政罰之種類包含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選項稱「僅限罰鍰」錯誤。
D✕ 陷阱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無罰則之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則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皆非轉「立法院」備查。
自治條例之罰則與核定備查程序
| 項目 | 內容限制 | 程序要求 | 層級機關 |
|---|
| 罰鍰 | 最高10萬元(得連續處罰) | 核定後公布 | 報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 |
| 其他行政罰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 | 核定後公布 | 報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 |
| 無罰則 (直轄市) | 無特別限制 | 發布後備查 | 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
| 無罰則 (縣市) | 無特別限制 | 發布後備查 | 報中央主管機關 |
備查程序常將「行政院」與「立法院」混淆。地方自治法規的備查或核定機關皆為上級「行政機關」(如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不會報請立法機關(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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