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
B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C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正確答案
D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C正確答案
憲法對地方自治事項採均權制度,中央並非完全不得干預,C 所稱「中央不得干預」過於絕對。
為什麼答案是 C
我國憲法採均權制度(憲法第 111 條),並非嚴格的專屬分權;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仍有合法性監督權,並非「完全不得干預」,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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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對地方自治事項採均權制度,中央並非完全不得干預,C 所稱「中央不得干預」過於絕對。
看到「絕對化字眼」(不得、完全、絕無)多半是陷阱,憲法採均權非絕對分權。
逐選項分析
A✕
憲法第 107-110 條及增修條文確實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分別列舉,敘述正確。
B✕
憲法及增修條文未直接規定直轄市自治事項,而是由憲法第 118 條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地方制度法)定之,敘述正確。
C✓ 正確
我國憲法採均權制度(憲法第 111 條),並非嚴格的專屬分權;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仍有合法性監督權,並非「完全不得干預」,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D✕
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3 條,自治法規牴觸中央法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敘述正確。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體系
| 層級 | 依據 | 事項 | 特色 |
|---|
| 中央專屬 | 憲法第107條 | 外交、國防、司法等 | 中央立法並執行 |
| 中央/省/縣共同 | 憲法第108-110條 | 教育、衛生、交通等 | 分層立法執行 |
| 未列舉事項 | 憲法第111條 | 爭議由立法院解決 | 均權制度 |
| 直轄市 | 憲法第118條 | 由地方制度法規定 | 授權立法 |
C 選項用「中央不得干預」這種絕對化語言製造陷阱。我國憲法採均權制度而非嚴格分權,即使是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仍保有合法性監督權(如函告無效、代行處理),並非完全放手不管。看到「絕對不得」類字眼要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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